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425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425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江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