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32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江苏爱衣特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191民初32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地址镇江市电力路1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爱衣特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1306-13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镇江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爱衣特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衣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已向被告爱衣特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镇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0年1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物业费、电费共计96583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镇江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镇江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被告后以内部资金出现问题为由,未按期支付2019年年度的租金90000元、物业费12000元以及2019年4月至9月的电费9583元,累计欠费达11583元,扣除被告已交纳的保证金15000元,被告尚有96583元未支付。2019年10月16日,被告又出具承诺函,称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一定进度支付欠款,但其实际并未支付。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支持上述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电信镇江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承诺书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爱衣特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电信镇江分公司系位于镇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2018年4月2日,原告电信镇江分公司(甲方)与被告爱衣特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坐落于镇江鑫鼎茂B区8号楼(4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厂房用途使用,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2.租金(含税价)为37万元,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因使用房租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缴付,不纳入租金中;租金按半年结算,由乙方在每周期开始前预付本结算周期的租金甲方;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元,甲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且扣除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等款项后,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返还乙方,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若乙方违约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违约责任: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30日仍不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仍需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租赁期内,如乙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因使用房屋产生的费用,乙方应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搬迁完毕并交回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内租金,并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元。因被告爱衣特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租金、物业费以及2019年4月至9月电费,原告催要后,被告于2019年10月16日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在2019年6月支付2019年下半年的租金45000元及物业费6000元,该款项还未支付,被告共须向原告支付99583元;为保证严格履行付款计划申请原告减免原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望原告同意,其中,电费9583元在10月18日前支付、2019年上半年房屋租金45000元在10月31日前支付、2019年下半年租金45000元在11月30日前支付、2019年物业费12000元在12月31日前支付;2019年下半年的电费按照原合同执行,2020年及之后的房租租赁仍按原合同执行。 嗣后,被告未按承诺向原告付上述相关费用,并继续占用租赁案涉房屋至今。原告催要租赁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电信镇江分公司与被告爱衣特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被告爱衣特公司作为承租人理应按约及时支付相关租赁费用。被告爱衣特公司已累计欠付租金30日以上,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电信镇江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案涉房屋。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2月28日解除。 被告爱衣特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免除。合同解除后,被告爱衣特公司还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欠付原告2019年度租金90000元、物业费12000元、电费9583元(2019年4月至9月),合计111583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5000元应予抵减,故被告尚欠原告相关费用共计96583元(90000元+12000元+9583元-150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爱衣特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爱衣特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费用96583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苏爱衣特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镇江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830元,由被告江苏爱衣特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诉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上诉须知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公式附后)。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三、当事人可凭判决书和上诉状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交费。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附财产案件诉讼费用计算公式 标的范围(万元) 诉讼费(元) 0 50 1≦X≦10 2.5%-200 10≦X≦20 2%+300 20≦X≦50 1.5%+1300 50≦X≦100 1%+3800 100≦X≦200 0.9%+4800 200≦X≦500 0.8%+6800 500≦X≦1000 0.7%+11800 1000≦X≦2000 0.6%+21800 X≧2000 0.5%+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