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1民初274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镇江市。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电力路**注册号3211000000135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