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2745庄稼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1民初274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镇江市。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电力路**注册号3211000000135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