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1972号
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巩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5963246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战峰、***,系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中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3132066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司争争,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司争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司争争银行存款1030649.66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司争争的银行存款1030649.6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