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1498号之三
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北京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铠,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6元,减半收取计3138元,申请保全费3437元,均由原告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