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财保386号
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66154920224101830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