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4838号
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巩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5963246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战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08号新领地公寓3栋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9691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24088.53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4088.53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