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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与河南某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2799号 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河南某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河南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河南某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3元,由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