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与河南某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2799号
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河南某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河南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河南某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3元,由原告长寿区某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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