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827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王茅镇虎生砂石厂,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王茅镇西王茅村小东居民组。
负责人:***,厂长。
被执行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垣曲县王茅镇虎生砂石厂与被执行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8民终3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2572********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00891.66元为限。
审判员黄***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