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1954号
原告:冯明辉,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锋,焦作市沁阳市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51616821P。
法定代表人:刘晓博,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冯明辉诉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冯明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明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中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