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451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中、王金果,睢宁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该公司律师。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51616821P,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韩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金汁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WRUE4Y,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国治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富,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刘全华,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金汁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刘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晓亮
审 判 员  纪永胜
人民陪审员  刘翠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丁梦晗
书 记 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