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3670号
原告:济源市水利予制厂。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济源市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源市水利予制厂与被告河南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源市水利予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计2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