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8534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河南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水运村北焦克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366.57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366.57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