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6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女,生于1964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广宁南路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在一审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不是劳动争议解决范围的认定是明显错误的。2.***在一审中向一审法院递交了12个证据,根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文件中电信川〔2008〕561号《关于C网收购人员转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应在转职三个月后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岗位异动的依据,但***在转职第一个月由8岗工作变为10岗的工作,每月岗位工资下降1100元,由管理岗位降为生产岗位,也没有任何考核依据。***从2008年10月1日转职到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后,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没有将转职文件公示,未经考核,没有征求***意见的情况下,违背转职文件精神将***的岗位由8岗降为10岗,由管理人员降为生产人员,降岗后没有任何形式公示告知***,因此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的违法降岗行为无效。一审判决认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明显错误的。3.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执行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违背了转职文件精神和劳动法,不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范围。4.根据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提供的资料,2009年10月-2010年12月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应按9岗工资标准对***发放工资,但实际是按10岗的工资标准发放的;2012年-2015年***从事8岗或9岗工作时,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以10岗的劳动报酬向其发放相关薪酬;2017年6月-2019年6月,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发放***工资时,多扣除了岗位级差。均应由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向***补足差额。5.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的第一项诉讼请求。6.***原工作期间,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虽然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是是以十岗的标准交纳的,导致***退休后比八岗人员退休每月少领1000多元的退休工资,故应由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补足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辩称,1.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是依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电信川〔2008〕561号文件《关于C网收购人员专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8年9月26日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根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内容,对***进行定岗定级,对***定岗定级是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的。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文件中电信川〔2008〕561号《关于C网收购人员转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载明员工转职后应执行中国电信公司统一的薪酬体系,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中国联通公司和中国电信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和中国电信公司执行不同的岗位薪酬体系,所以***在中国联通公司的8岗和中国电信公司的10岗实际上是无法比较的,***在中国联通公司是8岗,不能认为在中国电信公司也应当是8岗,并且***转职时的薪酬对接标准并不低于其在中国联通公司的月工资标准,还有一定增幅。3.定岗定级问题属于企业内部文件规定,对***是岗位定级是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范围。4.***提出2012年-2015年从事8岗或9岗工作时,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以10岗的报酬向其发放工资的理由不成立,2009年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成立公众客户部时,对新部门和各岗位职责重新进行了梳理,***的岗位职责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根据定岗的原则已确定为9岗。对于2017年6月-2019年6月期间的工资,当时为了激励员工,公司的薪酬制度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对一线员工实行差异化的薪酬分配体系,员工的薪酬根据业绩实行多劳多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政策,不存在扣除***岗位级差的问题。关于***2009年10月-2010年12月期间的工资,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是按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的,不存在按10岗的工资标准执行的问题。5.在***原工作期间,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支付***2008年10月至今的工资532,320元(具体金额以查明的为准)。一审诉讼中,***明确以2008年10月-2019年6月补发工资数清单上所列明的金额441,853.05元为准(具体为:1.保留工资约补发3,231元;2.乱扣款约补发13,420元;3.岗位工资差额约补发57,704元;4.年终奖差额约补发18,458.61元;5.月绩效工资差额约补发93,755.09元;6.五险一金差额约补发108,000元;7.克扣员工工资赔偿金约147,284.35元)。二、请求判令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为***补交上述工资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职工,其于1981年9月25日参加工作,文化程度高中,先后任话务员;长话班长;1998年-2000年,寻呼公司市场部管理员;2001年-2003年城区业务部直销主管;2003年-2008年客服部业务主办。 2005年11月9日的《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变岗定薪审批表》载明:姓名:***,学历高中;进入公司时间:1981年;原所在部门及岗位:客服部客户挽留管理;原岗位等级B3;原岗位档次1/1200;所在部门及岗位:客服部回访中心主任;拟定岗位等级B3;拟定岗位档次1/1200。 2006年8月18日的《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岗位工资**表》载明:姓名:***;部门:客户服务部;上年度考核结果:称职;**时间2006年度;原岗位等级B3;原岗位档次2;原岗位工资:1250元;**岗位等级B3;**岗位档次3;**岗位工资(元/月):1300。 2007年11月22日的《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变岗定薪审批表》载明:姓名:***,学历高中;进入公司时间:81.9.20;原所在部门及岗位:广安客服中心电话营销主任;原岗位等级B3-3;原岗位档次1300.00;所在部门及岗位:广安客服中心工作人员;拟定岗位等级B3-3;拟定岗位档次1300.00。 2008年5月25日的《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员工薪酬调整审批表》载明:姓名:***;所在部门:客户中心;岗位名称:清久人员;调整前,岗位类别B;岗位等级3;岗位档次3;岗位工资1300。调整后,职位序列:营销;岗位层级:八;岗位等级:38;岗位工资:1370;岗位津贴:300。 2008年9月26日,***(为乙方)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为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2008年9月26日,***与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主要载明内容为: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8年10月2日起始,至2009年10月1日终止。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市场销售类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甲方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具体标准按照甲方薪酬制度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甲方薪酬制度执行。甲方可根据公司业绩、乙方的工作业绩和能力等,按照甲方薪酬制度对乙方的劳动报酬进行相应的调整。甲乙双方对劳动报酬另有约定的,通过专项协议明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文件中电信川〔2008〕561号《关于C网收购人员转职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为有力支撑公司转型战略和全业务经营,做好C网运营人力资源配置工作,根据电信、联通集团达成的C网收购《人力安排协议》及双方省公司签订的《人力资源执行协议》中关于劳动合同制员工转移安排和劳务派遣制用工使用相关要求,为确保C网顺利交割、正常运营。现就C网收购人员转职的有关问题安排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服从和服务于全业务运营大局的原则;(二)确保C网顺利交割、正常运营的原则;(三)**、公平、一视同仁的原则;(四)保持稳定、构建和谐的原则。二、劳动合同制员工由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四川联通市州分公司双方签订书面确认并经双方省公司审批同意划入到四川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其转职安排的总体思路是“融入四川公司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执行现行的人力资源政策”。转职员工入职按照“三不变一不唯”的总体原则办理,即:原则上本次转职的工作安排与原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发生重大变化;执行电信公司统一的薪酬体系;在联通工作时间,视同在电信工作时间执行薪酬福利政策、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采用同样的选拔和使用标准,不唯背景,不唯身份,只唯业绩和能力。 2008年10月17日的中电信〔2008〕374号《关于联通转制劳动合同制员工岗位及薪酬审批表》的请示附件1.《联通转制劳动合同制员工岗位及薪酬审批表》载明:***,联通工作情况,原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原岗位客户管理,岗位级别八;电信工作安排情况,接收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现部门个人客户部,确定的岗位社会渠道支撑员,本岗位或相近岗位现有员工岗位层级分布情况:7岗占17%,8岗83%,确定岗位层级十,确定岗位层级的依据:高中学历,不符合7-9岗的上岗条件,对应10岗。 2009年10月9日批准(填报时间为2009年9月21日)的《广安市电信分公司公司员工岗位及薪酬变动情况审批表》载明:姓名:***;文化程度高中;原部门名称:广安公众客户部;原岗位名称:公客销售支撑2;现部门名称:广安公众客户部;现岗位名称:公客销售支撑2;工资情况,变动前:岗位层级10,岗位等级6,工资额800,综合津贴100,保留工资450,合计1350元。变动后:岗位层级9,岗位等级6,工资额1120,综合津贴100,保留工资450,合计1670元。 2008年10月,广安市电信分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载明:***,岗位工资560,保留工资315,综合津贴70,固定工资合计945元,绩效工资1820元,应发合计2765元。 同时查明,2008年5月25日的《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工薪酬调整审批表》载明:姓名,***;所在部门:C网经营部;岗位名称:渠道管理;调整前,岗位类别B;岗位等级4;岗位档次4;岗位工资1700。调整后,职位序列:营销;岗位层级:八;岗位等级:34;岗位工资:1810;岗位津贴:300。***学历为大专。 ***于2019年6月退休,于2019年7月1日起享受退休待遇。 2019年3月4日,***向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以“7.其他”理由作出广市劳人仲不〔2019〕1号《不予受理受理通知书》。***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C网收购,***与其原任职公司即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即与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安排从事销售类工作,具体部门为个人客户部,确定的岗位为社会渠道支撑员,岗位层级十,此属于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对***劳动岗位及层级的确定,属于企业自主行使经营权的范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调整,不是劳动争议解决范围,并且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对***的岗位及层级、等级的确定,也符合其内部文件的规定。综前所述,***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此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处理事项,该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院领导分别邮寄的《情况反映》二份;2.***向一审法官发送短信的记录、***2017年7月-2018年12月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发送短信的记录各一份;3.***与一审法官电话通话录音及文字内容整理。用以证明:1.***在一审开庭时向一审法官申请调取**某个人档案,开庭后***以短信方式告知一审法官**某已调到中国联通公司成都锦江区分公司,但一审法院未调取其档案;2.***请求一审法官尽快判决的诉求;3.***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反映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降岗、错发工资、扣绩效、岗位工资有误的问题,以及岗位工资遗留问题一直未解决。 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质证认为,1.两份《情况反映》是***个人**,不属于证据范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短信记录两份,对一审法官以短信方式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属于程序问题,并且调取证据应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短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新证据;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发的短信也是***个人**,不属于证据范畴。3.电话通话录音及文字内容整理,是***与一审法官对案件审理进度的沟通,不属于证据范畴。 对于***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向有关人员反映诉求及反映案件审理情况,不能证明其上诉请求成立。一审中,***虽申请过调取**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和档案情况,但在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提供了**某的工资情况后,***同意不再调取**某的档案。 经本院二审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C网收购,2008年9月***与其原任职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并被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安排从事销售类工作,具体部门为个人客户部,确定的岗位为社会渠道支撑员,岗位层级十。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对***劳动岗位的确定,系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执行;对***岗位层级及劳动报酬的确定,系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六条执行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的薪酬制度。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按其薪酬制度发放了***的劳动报酬,***要求由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补发工资、支付扣发工资等共计441,853.05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处理事项,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平 审 判 员  冯 文 审 判 员  成 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