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5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广宁南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终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是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广安分公司)转职至电信广安分公司,转职员工的岗位层级和劳动报酬应先适用《关于C网收购人员转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电信川[2008]561号)(以下简称561号文件)。电信广安分公司将***身份变为新招聘员工、错误执行(2005)706号文件。上述事实原审均未予认定。2.电信广安分公司既未征求***意见,也未经考核,在转职第一个月就以学历为由直接将其从管理岗位降为生产岗位,工作内容、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违反了56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严重损害***权益。且32名转职员工中仅有***下降两岗,明显不公。3.电信广安分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变岗定薪审批表和***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足以证明2009年10月-2012年12月***岗位层级为9岗,2012年-2015年***从事8岗工作,但电信广安分公司均按10岗标准发放工资;2017年6月-2019年6月***级差岗位工资为负数即为电信广安分公司多扣除了岗位级差,电信广安分公司应补足相关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工资差额;且该公司均以10岗标准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也应补足差额。4.电信广安分公司2009年9月21日岗位薪酬变动审批表系假证据;电信广安分公司的情况说明是无效证据;二审篡改转职文件内容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无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绩效工资等内容,系电信广安分公司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二)转职文件未经公示也未告知***,电信广安分公司未通知、未考核就直接降岗且降岗后也未公示或告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诉请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转职后的岗位层级确定问题,***多次在电信公司内部申诉,电信广安分公司广安区营销中心、电信广安分公司、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均进行过核实回复。现***仍对此提出异议,主张将其确定为10岗违反了561号文件相关规定。561号文件内容除原审查明的外,还有:二、劳动合同制员工……(一)劳动合同转职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动合同采取新签方式,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二)工作安排……在本次安排转职员工岗位时,所有转职员工均要安排上岗,原则上安排员工至与其原从事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相近的岗位工作。若因无相似专业岗位或受岗位职数限制等原因,需要对转职员工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的,要充分征求员工本人意见,按照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和技能,组织决定的原则对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异岗异薪……(三)岗位层级……2、各单位根据全业务运营的岗位设置,综合考虑转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拟从事岗位的任职条件,以及实际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职业资格等情况,并适当参考其在原单位的岗位层级与电信公司岗位层级的关系,在岗位层级总体结构和比例范围内,在对转职员工考察了解的基础上,按照人岗匹配原则,确定转职员工的岗位层级……(四)工资及津贴标准……1、岗位工资转职员工的岗位工资按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其岗位工资等级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四川电信[2005]706号)和各单位的薪酬管理办法,综合考虑转职员工的岗位任职年限和本专业任职年限等确定……2、保留工资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四川电信[2005]706号)文件的规定,转职员工中,2004年10月31日及以前为联通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保留工资,2004年11月1日及以后进入联通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不执行保留工资。上述文件内容并未明确转职后的岗位层级必须与转职前一致,而是规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合理确定,还应执行电信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薪酬体系。联通、电信确系独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二公司执行同一的岗位定级和薪酬制度,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电信广安分公司对***违规降岗,也无证据证明***的劳动合同和薪酬确定违反561号文件规定,因此原审不支持***的相关诉请既无事实认定错误,也无法律适用错误。原审中,电信广安分公司也对***的工作内容、公司工资激励机制、***与***定岗差异、工资差异等予以了解释说明,在此方面用人单位确有依法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也确系行政部门管辖的事务,原审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现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原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该两项申请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 欢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邱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