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2158号 原告:文皎,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城南广宁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6714190643。 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文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文皎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