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2158号
原告:文皎,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城南广宁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6714190643。
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文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文皎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皎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