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某某与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79138840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金源东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4543265X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该分公司职工。原 原告***与被告河北金神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