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1民初774号 原告:***,男,52岁,1965年11月15日,住河**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省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市**区航海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住河**省杞县县。 第三人:***,男,,住河**省杞县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