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357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省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20号10号楼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10-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3451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国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13幢1**13层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9993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元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