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08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08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218号院15号楼2单元21号,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08109070。
被执行人***,男,1971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周庄113号,身份证号码:410105197101166110。被执行人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16号院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788514。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