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685459.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9)豫01民初182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19)豫01执保4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二、分别于2021年4月2日、8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四、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2021年9月24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并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同时留置送达限制消费令、传票;
六、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进洲,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以便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该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本案债权31712657.7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轮候查封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图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