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1060号之二
原告:河南恒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港联动大道与谢庄路交叉口向东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D5J7Y。
法定代表人:席玉娣,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喆,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0342380F。
法定代表人:侯林山。
被告:河南双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324395M。
法定代表人:杨潇平。
原告河南恒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双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恒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已减半)、保全费1278.15元,由原告河南恒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亚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