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1131号
原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北25号楼7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路西侧鑫港花园B组1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富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佳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