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1民初166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
原告:***,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方友生,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原告:***,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原告:***,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吴佑平,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以上八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团风县宏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68号黄冈创业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538333W。
负责人:***。
原告***、***、方友生、***、***、***、吴佑平、***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方友生、***、***、***、吴佑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友生、***、***、***、吴佑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