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1民初67号 原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 原告:***,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方友生,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原告:***,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原告:***,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吴佑平,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以上八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68号黄冈创业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538333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区域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方友生、***、***、***、吴佑平、***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方友生、***、***、***、吴佑平、***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友生、***、***、***、吴佑平、***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方友生、***、***、***、吴佑平、***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