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1民初67号
原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
原告:***,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方友生,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原告:***,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原告:***,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吴佑平,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以上八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68号黄冈创业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538333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区域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方友生、***、***、***、吴佑平、***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方友生、***、***、***、吴佑平、***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友生、***、***、***、吴佑平、***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方友生、***、***、***、吴佑平、***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