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民初4302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退休职工,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委托手续。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黄冈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538333W。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