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民初4302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退休职工,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委托手续。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黄冈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538333W。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