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4民初241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英山县办事处,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英山县办事处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