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6民初25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系***妻子),女,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申请人: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财政所西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030892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夏邑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和谐大道南段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4CGKT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夏邑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夏邑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6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以实际查封为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夏邑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6000元的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以实际查封为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邵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