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6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审裁定程序违法,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或者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3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协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甲方为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约定具体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故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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