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6民初1289号
原告:**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康复路中段财政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850620671。
法定代表人:夏彦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财政所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03089243。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吕 朴
人民陪审员 葛淑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