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

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7897号
原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君之家广场1#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056047017。
法定代表人:丁荣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设,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财政所西三楼,现住所地:郑州市西三环国家大学科技园13号楼20层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03089243。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丁庆东,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谷滩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丁庆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闫建设、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李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庆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1月底在原告已完成承建施工、进入养护期近两年的洛阳市新伊大街(军民路一古城路)两则50米绿化工程二标段(西侧)进行修建乐道施工。被告为赶工期和减少施工费用,使用大型机械进入原告的绿化工程工地进行施工(有商砼搅拌车、大型装载机、挖掘机等设备直接进入)进行施工。由于被告的野蛮施工,毁坏了原告已进入养护期的苗木580棵、草皮54000平方米,就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特诉至贵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毀坏原告承建工程工地的林木、草坪(按该工程投标价)计算的价格款人民币2305373.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财产权属所有人,无权提起涉案诉讼。涉案绿化工程属于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且该绿化工程已经移交,苗木、草皮财产权属应为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即使原告作为施工方,也无权提起涉案损坏赔偿,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二、华源公司严格按照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施工,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华源公司赔偿不能成立。2020年11月23日,华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合同协议书,华源公司负责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新伊大街乐道(滨河南路至古城路)建设工程二标段施工。由于华源公司的施工范围在绿化带内,作为发包方的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要向华源公司提供必要的施工通道和场地等。施工前,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涉案绿化工程的发包人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等协调,绿化带树中间部分作为施工通道和场地,对施工有影响的树木进行移栽等,后续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对部分苗木进行移栽等,而在此期间华源公司根本不参与。上述协调、移栽等完毕后,华源公司进场,并严格按照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施工,华源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华源公司赔偿无依据。三、华源公司不存在损坏苗木、草坪的行为,原告要求华源公司赔偿无依据,且不能成立。由上可知,苗木移栽是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等之间的行为,与华源公司无关,且华源公司在施工期间不存在原告所说的野蛮施工及破坏苗木580棵的行为。至于施工期间碾压和损坏的草坪,并没有54000平方,且事后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组织对草坪进行了恢复和种植,不存在原告所述破坏草皮的情况。故原告要求华源公司赔偿损害的苗木、草坪无依据,且不能成立。至于原告提供的所谓“丁庆东”等人签字的清单是不属实的,是伪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丁庆东并非华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也非华源公司员工,华源公司不知道丁庆东是谁?丁庆东更无权代表华源公司。对于清单中这么大的损坏行为,最少需要公司协商和盖章,不可能随便一个人签字,且华源公司作为承包人,也无权无义务协调该事宜,所谓清单上的树木和草皮与现场严重不符,法院也可予以现场核实,所谓清单上显示“以上树木损坏30%”明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即使损害有多有少,不可能每个路段的树木均损坏30%,明显是编造。从所谓清单上的笔迹看,前后不一致,存在事后伪造的嫌疑。故该证据不真实,不能反映客观情况,更不能说明是华源公司损坏的苗木和草皮。综上,原告主体不适格,且诉请无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华源公司的诉请。
被告丁庆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对洛阳市新伊大街(军民路-古城路)两侧50米绿化工程二标段进行施工,项目完工后2020年12月20日养护期满,2021年7月1日移交洛阳市洛龙区城市管理局进行正常的管理与养护。2020年11月23日,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合同协议书》,由华源公司负责对新伊大街乐道(滨河南路至古城路)建设工程二标段施工,工期20天,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华源公司已施工完毕。2021年8月27日,原告红谷滩公司以华源公司施工期间毁坏工地的林木和草坪为由,要求华源公司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涉案绿化工程项目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已移交给洛阳市洛龙区城市管理局,由洛龙区城市管理局进行正常的管理与养护,原告不是财产权属所有人,其主体资格不适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62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尤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