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4726号
原告: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和谐大道南段中原国际商贸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850620671。
法定代表人:夏艳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踩桑财政所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03089243。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85元、减半收取29742.5元(缓交),由原告夏邑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吕 朴
人民陪审员 宋彦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