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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吉化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03民初1881号 原告:曲某,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区***。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曲某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3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