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11506号
原告:南京北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欣乐商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546034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546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41023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北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北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北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35.98元,减半收取31217.99元,由原告南京北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