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3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某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3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上诉人某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