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1097号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丰镇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高教基地淮海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