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04民初6233号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8988550M。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上海汉盛(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
法定代表人:蒋丽群。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器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建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陵体育器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港建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港建工公司支付金陵体育器材公司货款177603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兴港建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兴港建工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兴港建工公司向金陵体育器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兴港建工公司应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兴港建工公司尚欠付金陵体育器材公司货款177603元,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多次向兴港建工公司主张该笔货款,兴港建工公司迟迟未付。为维护金陵体育器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兴港建工公司未作答辩。
金陵体育器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供货合同一份,以证明: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兴港建工公司于2018年9月签订供货合同的事实;
证据二:验收单一份,以证明: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已经完成供货的义务的事实;
证据三:律师函、邮政EMS快递单各一份,以证明: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向兴港建工公司发送律师函,但兴港建工公司拒收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港建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金陵体育器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8日,金陵体育器材公司与兴港建工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兴港建工公司向金陵体育器材公司购买一批不同型号的塑料椅。之后,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向兴港建工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兴港建工公司为此向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出具了验收单,确认上述合同约定的塑料椅已经安装完毕。其中,悬挂式中空塑料椅19958张,单价90元,价值1796220元;直立式中空塑料翻板椅451张,单价451元,价值111848元。此后,兴港建工公司支付货款1730465元,但剩余货款177603元未付。为此,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向兴港建工公司发出催讨律师函,但兴港建工公司至今未付。致辞。
本院认为,金陵体育器材公司与兴港建工公司签订的购买不同型号塑料椅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约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严格履行义务。金陵体育器材公司已经向兴港建工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兴港建工公司已经验收确认,但却未按合同约定如数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现金陵体育器材公司主张兴港建工公司应支付尚欠的货款177603元,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只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兴港建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603元及该款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计2057.5元,由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1926元负担,由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燕香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