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亚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242号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上海汉盛(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亚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司洪泽,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亚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