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3619号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岑,上海汉盛(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静怡,上海汉盛(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葛市体育发展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大道中段西侧。
负责人:沈战伟。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体育发展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葛市体育发展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玉娇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