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0867号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总经理。
被告:湖南五环时代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人民街社区居委会人民街001号。
负责人:黄智威。
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五环时代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戴 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