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

杭州顶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790号 原告:杭州顶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学知路719号钱盛商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金牛区。 责任人:王某。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原告杭州顶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顶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顶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