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2232号
原告:西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炫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