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2612号
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发送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