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707号
原告: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小义乌商品市场B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山***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