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75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112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鄂0103民初175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