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7314号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电信第二长途枢纽大楼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04587G。
法定代表人:唐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住所:金平县金河镇河东南路267号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300152081467。
法定代表人:曹辉。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会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