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490号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电信第二长途枢纽大楼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04587G。
法定代表人:唐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燕,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教育体育局,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雉山坡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5015123142Y。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良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对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案件受理费1337元,实际应收取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312元退回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永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