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5879号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04587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电信第二长途枢纽组大楼辅楼。
法定代表人:唐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刘佳,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德县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4015294531W。
住所:永德县德党镇。
负责人:茶辕轲。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德县教育体育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德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德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顾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