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9277号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电信第二长途枢纽大楼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04587G。
法定代表人:唐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西县教育体育局,住所: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西寺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27015204575N。
法定代表人:田永民。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泸西县教育体育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泸西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西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