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487号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电信第二长途枢纽大楼辅楼。
负责人:唐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04587G。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燕,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陇川县第一中学。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环城东路。
负责人:李清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1244328574540。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川县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陇川县第一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陇川县第一中学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陇川县第一中学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额,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0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余诉讼费人民币1783元退还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肖 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游天宇